(2015)庆林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姚青田与正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青田,正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庆林行初字第21号原告姚青田,男,汉族,甘肃省正宁县人,农民,住该县。被告正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大队队长。委托代理人曹某,该大队副队长。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袁某某,该大队民警。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青田与被告正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姚青田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青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青田负担。审 判 长 李新强代理审判员 赵 鸿人民陪审员 张亚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