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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浏执字第02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曹典辉诉浏阳市大瑶中意花炮厂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02270号申请执行人曹典辉。被执行人黄先财。被执行人浏阳市大瑶中意花炮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典辉与被执行人黄先财、浏阳市大瑶中意花炮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先财、浏阳市大瑶中意花炮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典辉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执字第02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守   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左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