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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楼文剑与黄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文剑,黄金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288号原告楼文剑,经商。委托代理人虞景勇。被告黄金柱,经商。原告楼文剑诉被告黄金柱民间借贷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楼文剑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文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由原告楼文剑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国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