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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原告涿州市宏远温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邱景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州市宏远温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邱景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385号原告涿州市宏远温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经理。被告邱景伟,男,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涿州市宏远温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邱景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涿州市宏远温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松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单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