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一初字第00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谢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0825号原告:谢某,女,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余凤娥,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欲与被告程某庭外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谢某与程某庭外自行达成调解协议,遂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 判 员 朱邦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 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