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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宋变花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796号罪犯宋变花,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了(2010)平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变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裁定减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宋变花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平均成绩96.5分。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能够较好完成改造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变花的刑期从2010年6月3日起至2016年12月2日止,该犯自2013年5月减刑后,于2013年4月28日、12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6月30日、7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宋变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引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变花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