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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150号原告王某,女,汉族,住庆云县。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涉嫌重婚正在取保候审,本案应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继续进行,审理程序应先中止。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赵红梅审 判 员  张德来人民陪审员  赵玉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畔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