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150号原告王某,女,汉族,住庆云县。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涉嫌重婚正在取保候审,本案应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继续进行,审理程序应先中止。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赵红梅审 判 员 张德来人民陪审员 赵玉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畔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