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孔庆福等与马有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庆福,赵光武,冯敏,艾春海,马有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孔庆福,男性,住所地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赵光武,男性,住所地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冯敏,男性,住所地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艾春海,男性,住所地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马有山,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孔庆福、赵光武、冯敏、艾春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宏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学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