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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孔庆福等与马有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庆福,赵光武,冯敏,艾春海,马有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孔庆福,男性,住所地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赵光武,男性,住所地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冯敏,男性,住所地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艾春海,男性,住所地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马有山,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孔庆福、赵光武、冯敏、艾春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宏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学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