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杜行诉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杜庆瑞与淮北市杜集区段园镇人民政府、李嘉元行政赔偿不予立案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庆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杜行诉初字第00001号起诉人杜庆瑞,男,1935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起诉人杜庆瑞诉称:1999年4月6日杜庆瑞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没收个人财产一千元。杜庆瑞不服提出上诉,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杜庆瑞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该院指令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02年1月4日,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杜庆瑞仍不服,此后的十几年间连续多次上访,期间产生了大量的费用,共计17.8万元,第一被告淮北市杜集区段园镇人民政府承认在处理杜庆瑞的问题上有欠缺,为了息访,制作一份虚假承诺书,让杜庆瑞签字并补偿杜庆瑞26000元,杜庆瑞不同意镇政府的意见,后举报、申诉上访均无结果。杜庆瑞现在的情况也是由第二被告原杜集区委书记李嘉元一手造成的,李嘉元也应该赔偿。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7.8万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杜庆瑞以李嘉元为被告,属于被告主体不适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杜庆瑞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院已向其进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其补正诉状内容和补充相关材料,杜庆瑞坚持要求起诉,且其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对诉状内容进行补正亦未补充相关材料。故杜庆瑞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立案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杜庆瑞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 波审 判 员 王 莉代理审判员 丁建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