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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海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顺科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顺科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沪海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顺科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舒恩·西蒙斯(SuneSimonsen),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晓雷,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德龙,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顺科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并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海事法院(2012)沪海法商初字第164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荣庆审 判 员  张 彦代理审判员  邱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洪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