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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北执民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郑龙与罗永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龙,罗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北执民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郑龙,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罗永明,男,1951年5月7日出生,住宁波市江北区翠柏西巷134号608室,身份证号码:330203195105070638。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甬北商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罗永明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翠柏西巷134号18幢608室【甬房权证江北字第××号、甬国用(2007)第2509778号】的房地产,并责令被执行人罗永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罗永明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翠柏西巷134号18幢608室【甬房权证江北字第××号、甬国用(2007)第2509778号】的房地产及固定装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晓峰审 判 员 沈元丰审 判 员 李文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蔡丹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