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永与王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王尊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705号原告王永。委托代理人邹宏,江苏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与被告王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王永负担。审判员 顾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琰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