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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1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何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185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羁押,同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5)1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力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从2015年1月12日开始,被告人何某利用其租住的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北尾底田小区七巷五号2楼作为场地,并与犯罪嫌疑人罗某(另案处理)、赵某(另案处理)在该出租房开设赌场供人赌博,赌场以赌“三公”方式赌博,抽水所得除去房租外由三人平分,被告人何某担任赌场荷手,犯罪嫌疑人罗某和赵某则招揽人员过来赌博。2015年1月22日22时许,有群众至公安机关举报称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北尾底田小区七巷五号2楼有人在聚众赌博,公安机关随后组织民警赶至现场进行检查,当场将涉赌人员被告人何某以及沙某五呷木、文某、兰伟、冯某等40余人抓获,民警在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44,200元、赌博工具扑克牌1副。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11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缴获的赌资人民币44,200元及赌具扑克牌一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奚  少  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    雄书记员 刘惠敏(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