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3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马家店支行与闫德江、杨春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马家店支行,闫德江,杨春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3981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马家店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南三路36号。负责人钱广路,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任增博,该支行员工。被告闫德江,农民。被告杨春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马家店支行诉被告闫德江、杨春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马家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已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郝福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秀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