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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中财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河北多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第九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多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第九工程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180号原告河北多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馆陶县106国道西侧。法定代表人李节萌,总经理。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新建路9号。法定代表人孙波,董事长。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第九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侯家巷18号。负责人藏勤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多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第九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43844.2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多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第九工程分公司银行存款合计三十四万三千八百四十四元二角九分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瑞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