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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刑减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鹏贪污罪,原鹏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原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300号罪犯原鹏,现在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2012)富刑初字第00077号刑事判决,以原鹏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原诈骗罪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24日止),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生效后,2012年12月1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栏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原鹏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极14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原鹏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极14个。2015年5月15日,原鹏缴纳罚金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票据、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原鹏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原鹏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24日止),罚金8000元仍按原判决执行(本次缴纳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翔宇审 判 员  潘义民代理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樊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