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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行终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邓子龙与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廊行终字第7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邓子龙。上诉人邓子龙因诉大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15)大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当事人不能直接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石审 判 员  金占永代理审判员  王海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倪芳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