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奇民一初字第0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淑莲与张文高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莲,张文高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奇民一初字第01579号申请人:王淑莲,女,汉族,生于1965年12月29日,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黄连明,系新疆联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文高,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8日,大专文化。委托代理人:严环,系新疆铭望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莲与被告张文高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莲于2015年5月20日,以因查明侵权主体有变动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文高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淑莲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已减半收取650元,邮寄费80元,合计730元,由原告王淑莲自行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贾维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