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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初字第9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广西金国正火龙果产业有限公司与广西乘帆电脑有限责任公司、莫晓琼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963-1号原告广西金国正火龙果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荣光南路1号办公楼三楼。法定代表人:钟恒念,董事长。被告广西乘帆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星湖路14号广西电子科技广场1号楼2层C217号。法定代表人:莫晓琼被告莫晓琼。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金国正火龙果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乘帆电脑有限责任公司、莫晓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金国正火龙果产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广西乘帆电脑有限责任公司、莫晓琼名下100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广西万寿堂药业有限公司自愿以名下位于南宁市良庆区华兴路西面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南宁国用(2014)第6340**号】为原告广西金国正火龙果产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西金国正火龙果产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担保人广西万寿堂药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宁市良庆区华兴路西面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南宁国用(2014)第6340**号】。2、查封被告广西乘帆电脑有限责任公司、莫晓琼名下价值人民币1000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陈 松审判员 郭慧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麦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