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繁执字第007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其明与被执行人汤恒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其明,汤恒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繁执字第00757-2号申请执行人:刘其明,男,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汤恒青,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其明与被执行人汤恒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生效的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2)繁民一初第00768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汤恒青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期限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