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清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郁某某与曹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清民初字第82号原告郁某某,女,1982年9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刘章长,男,河南省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某,男,1982年10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郁某某与被告曹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郁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谷万常审 判 员 牛俊蒙人民陪审员 王清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人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