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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清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郁某某与曹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清民初字第82号原告郁某某,女,1982年9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刘章长,男,河南省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某,男,1982年10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郁某某与被告曹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郁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谷万常审 判 员  牛俊蒙人民陪审员  王清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人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