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05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杨合通与李宝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合通,李宝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05430号原告杨合通,男,1957年9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国新,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北京市建新宇信息咨询中心负责人。被告李宝国,男,1940年7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合通与被告李宝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合通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合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合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杨合通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马贞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旻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