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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05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杨合通与李宝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合通,李宝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05430号原告杨合通,男,1957年9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国新,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北京市建新宇信息咨询中心负责人。被告李宝国,男,1940年7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合通与被告李宝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合通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合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合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杨合通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马贞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旻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