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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催字第6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北京元隆丰羊绒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催字第6860号申请人北京元隆丰羊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25号9号楼2-101。法定代表人胡圣东,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圣林,男,1989年10月17日出生,北京元隆丰羊绒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申请人北京元隆丰羊绒科技有限公司,因丢失银行转账支票1张(出票人:朗•丽姿服饰(北京)有限公司,持票人:北京元隆丰羊绒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庞各庄分理处,出票人帐号:×××,票据号码:×××,出票日期:2015年1月18日,票面金额:19227元,收款人:北京元隆丰羊绒科技有限公司,背书人:无),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因其未按要求办理登报公告,现我院裁定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审 判 长  高 林代理审判员  张奕平代理审判员  傅婉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