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486号原告:董某某,女,198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委托代理人:张小彬,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某,男,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委托代理人:王荣东,高青博大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 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立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