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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倪国文与唐曙光、高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国文,唐曙光,高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初字第379号原告倪国文。委托代理人韩勤丰、黄恒,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曙光。被告高洁。原告倪国文诉被告唐曙光、高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代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国文的委托代理人韩勤丰、被告唐曙光、高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国文诉称,2011年至2012年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2015年1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言明借原告268万元。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拒不归还,双方发生纠纷。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268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唐曙光辩称,认可欠原告268万元,认可借款事实及理由。被告高洁辩称,不知道涉诉借款,原告知道涉诉款项系借给唐曙光的。该笔借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原告也知道涉诉借款被告高洁并不知情。经审理查明,倪国文于2010年7月16日转账给唐曙光5万元;于2011年7月11日转账给唐曙光100万元;于2011年7月13日转账给唐曙光100万元;于2011年12月21日转账给唐曙光100万元;于2012年2月2日转账给沈益静100万元。2015年1月12日,唐曙光向倪国文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本人于2011年到2012年借倪国文268万元(资金汇到本人及沈益静卡上)。借款人:唐曙光,2015年1月12日。”后原、被告就还款问题协商未果,故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另查明,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10月14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还查明,高洁于2011年10月18日与常州常发城东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上述企业开发的常发豪郡20幢105号房,房屋总价3398666元,通过唐曙光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支付房款1988666元,余款在华夏银行办理贷款支付。诉讼中,原告陈述借款期间,被告共计归还137万元,由于时间太长,归还次数及相应的金额不记得了。双方于2015年1月12日经对账确认,被告唐曙光尚欠原告268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本案的借条后,之前的借条全部归还给原告了。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银行转账凭证、借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狭小凭证衬托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唐曙光欠原告倪国文268万元欠款的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银行转账凭证、借条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唐曙光归还268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即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高洁是否应当承担还款义务的问题。本案涉诉借款均发生在高洁与唐曙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高洁于2011年10月18日与常州常发城东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上述企业开发的常发豪郡20幢105号房,房屋总价3398666元,通过唐曙光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支付房款1988666元。综上,本院认为唐曙光所借款项或相应的受益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且数额巨大。故本院认定涉诉款项应为夫妻共同债务,高洁应付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高洁对其与唐曙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唐曙光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唐曙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倪国文借款本金268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高洁对唐曙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240元,由唐曙光、高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李代华人民陪审员  陈建一人民陪审员  黄介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贺 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