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一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牟芹与邢益宝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益宝,牟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1241号原告邢益宝。被告牟芹。本院受理原告邢益宝与被告牟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发现被告牟芹的住所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步行街百康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属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叶世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