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德信用社与何丹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德信用社,何丹,姜洪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55号原告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德信用社,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承德街**号。负责人吴丽波,主任。委托代理人XX,男,汉族,1982年5月3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大乐北六道街**号,系该单位职员。被告何丹,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78年7月1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香坊区香武胡同*号*单元*楼1门。被告姜洪涛,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8年8月18日出生,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派出所民警,住哈尔滨市香坊区香滨路13号3栋5单元601室。原告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德信用社与被告何丹、姜洪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德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4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673元,由原告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德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郎 芳代理审判员 庞志莹代理审判员 尹 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凡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