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执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李伟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394号罪犯李伟,男,生于1976年11月20日,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5日以(2012)德旌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李伟上诉。本院于2012年5月17日以(2012)德刑二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4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李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伟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6年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涛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梓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