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一初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滁州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刁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刁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442号原告:滁州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长江商贸城皖东国际车城7幢219号。法定代表人:陈发元,公司总经理。被告:刁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刁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刁勇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滁州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刁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滁州市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颜 林人民陪审员  余夕康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