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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红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福龙、曹军与被执行人李荣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福龙,曹军,李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红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丁福龙。申请执行人:曹军。二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温航,云南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荣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福龙、曹军与被执行人李荣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荣平暂无履行能力,在相关金融机构未查询到其可供执行的存款,在房管部门亦查无房屋产权登记,本院已在玉溪市车管所依法查封了登记在其名下的云FH92**欧宝威达牌小型轿车一辆,现无法查找到该车下落,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玉红执字第4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家明执行员  邹从林执行员  周兴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艳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