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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法胜执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万井秋与初清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井秋,初清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法胜执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万井秋,住宾县。被执行人初清军,住宾县。申请执行人王井秋与被执行人初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宾民初字第033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万井秋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4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万井秋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宾民初字第0332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新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文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