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0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曹国才与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x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0946号起诉人曹x才,男,195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收到起诉人曹x才诉被起诉人北京x(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曹x臣、曹x臣、曹x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状称,起诉人曹x才之父曹x善(1997年去世)与王x(1984年6月14日去世)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曹x有、曹x臣、曹x才、曹x旗。曹x有于1977年1月23日去世,育有一女曹x絜(曾用名李x)。曹x善原在丰台区x号有两间私房,该房有起诉人曹x才和曹x善两人的户口。1989年7月,该房屋被北京市x总公司拆迁,北京市x总公司安置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芳群园x号房屋一套。因起诉人曹x才当时没有固定单位,为报销供暖费,被安置房屋的承租人就写了起诉人曹x才之父曹x善的名字。该被安置房是承租公房,一直是起诉人曹x才和父亲曹x善共同居住,一直只有起诉人曹x才和曹x善两人的户口。1997年,曹x善去世后,起诉人曹x才一直居住在该房至今,该房也只有起诉人曹x才的户口。第三人曹x臣、曹x旗、曹x絜出于亲情也同意将该房的承租人变更至起诉人名下。起诉人到被起诉人处要求变更承租人姓名,被起诉人说法院只要判决,就按判决办理更名手续。故起诉人请求法院判令被起诉人将北京市丰台区芳群园x号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曹x才;要求第三人配合起诉人办理变更手续;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起诉人曹x才提出要求被起诉人将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曹x才等请求,其实质是要求产权单位与其签订涉案房屋的租赁合同。本院认为,承租人有没有权利承租单位自管公房应由产权单位根据其对自管公房的规定及相关政策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故曹x才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现起诉曹x才仍坚持起诉,故对其提起的诉讼,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曹x才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相 淑 朝代理审判员 汪 芬 丽人民陪审员 杨 永 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晓宇书记员张一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