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1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辉诈骗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1870号罪犯王辉,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汉族。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中区刑初字第0058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5月4日以罪犯王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王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未缴纳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2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