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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二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与邓来招、欧国均、段海军、欧阳水万、欧阳鸾凤、欧阳立冰、杨智敏、欧传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邓来招,欧国均,段海军,欧阳水万,欧阳鸾凤,欧阳立冰,杨智敏,欧传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14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住所地宜章县玉溪镇宜兴路。组织机构代码:67555764-0。负责人谷陟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曾建国,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来招,女,195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欧国均,男,195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系被告邓来招之夫。被告段海军,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欧阳水万,男,195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欧阳鸾凤,女,1953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欧阳立冰,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智敏,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欧传发,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宜章支行)与被告邓来招、欧国均、段海军、欧阳水万、欧阳鸾凤、欧阳立冰、杨智敏、欧传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建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彭华珍、肖金秋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国树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邮储银行宜章支行委托代理人曾建国,被告邓来招、欧国均、段海军、欧阳水万、欧阳鸾凤、欧阳立冰、杨智敏、欧传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储银行宜章支行诉称:2012年2月28日,被告段海军、邓来招、欧阳水万、欧阳鸾凤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申请小额联保贷款。当日,被告段海军、邓来招、欧阳水万、欧阳鸾凤四人组成联保小组与原告邮储银行宜章支行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在2012年2月28日至2014年2月28日期间,联保方任一成员自愿为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2012年2月28日,被告邓来招、欧国均夫妇与原告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4万元,借款期限从2012年2月28日至2013年2月28日,利息按年利率15%计算,被告邓来招、欧国均夫妇按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借款本息,未按期归还的按借款利率另收50%的罚息(即年利率为22.5%)。被告欧阳立冰、杨智敏、欧传发分别与原告签订《补充担保书》,对被告邓来招、欧国均的上述债务提供书面担保。签约当日,原告将贷款4万元划入被告邓来招账户。合同履行到2014年12月6日止,被告邓来招偿还本息26362.29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8237.65元,利息4408.37元,逾期利息2439.38元,合计25085.4元未付。原告邮储银行宜章支行请求判令被告邓来招、欧国均返还借款18237.65元,利息4408.37元,逾期利息2439.38元,合计25085.4元,并从2014年12月7日按年利率22.5%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段海军、欧阳水万、欧阳鸾凤、欧阳立冰、杨智敏、欧传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邓来招、欧国均、段海军、欧阳水万、欧阳鸾凤、欧阳立冰、杨智敏、欧传发辩称:对借款事实、欠款金额没有异议,但对罚息、利息的计算认为过高,应降低。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8日,被告段海军、邓来招、欧阳水万、欧阳鸾凤四人组成联保小组向原告邮储银行宜章支行贷款,联保方任一成员自愿为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日,被告邓来招、欧国均夫妇立据向原告借款4万元,原告将贷款4万元划入被告邓来招账户,借款期限从2012年2月28日至2013年2月28日,利息按年利率15%计算,未按期归还的按借款利率另收50%的罚息(即年利率为22.5%)。被告欧阳立冰、杨智敏、欧传发对被告邓来招、欧国均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履行到2014年12月6日止,被告邓来招偿还借款本金21762.35元,利息4599.94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8237.65元,利息4408.37元,逾期利息2439.38元未付。本院认为:被告邓来招、欧国均向原告邮储银行宜章支行借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邮储银行宜章支行请求判令被告邓来招、欧国均返还借款本金18237.65元,并支付利息4408.37元,逾期利息2439.3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后续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2.5%从2014年12月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利息过高,应降低利息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段海军、欧阳水万、欧阳鸾凤、欧阳立冰、杨智敏、欧传发为上述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邮储银行宜章支行要求被告段海军、欧阳水万、欧阳鸾凤、欧阳立冰、杨智敏、欧传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邓来招、欧国均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借款18237.65元,并支付利息4408.37元,逾期利息2439.38元;后续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2.5%从2014年1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段海军、欧阳水万、欧阳鸾凤、欧阳立冰、杨智敏、欧传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7元,由被告邓来招、欧国均、段海军、欧阳水万、欧阳鸾凤、欧阳立冰、杨智敏、欧传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建光人民陪审员  彭华珍人民陪审员  肖金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国树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