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商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龚长锋、王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龚长锋,王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商初字第00214号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花园路118弄5号3楼。法定代表人许朝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长斌、黄圣祥,系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员工。被告龚长锋。被告王云。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龚长锋、王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圣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