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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市商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郑州市管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商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郑州市管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法定代表人晁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州市商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郑州市管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武明利,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管民二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州市商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郑州市管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宏涛审判员  杨 兵审判员  白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