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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民申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张国明、潘灿民与张国明、潘灿民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国明,潘灿民,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申字第5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国明,男,汉族,1965年6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代理人:邱丽梅、林家宝,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潘灿民,男,汉族,1965年4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张百龙,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张国明因与被申请人潘灿民、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张国明以其已与潘灿民、泉州市丰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张国明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国明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董碧仙代理审判员  陈莉萍代理审判员  刘洁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必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