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诸兴军与陆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兴军,陆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字第660号原告诸兴军,男,汉族,1969年6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陆美玲,女,汉族,1972年11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售货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原告诸兴军与被告陆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田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诸兴军、被告陆美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12月22日,被告以装修房屋缺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5万元,承诺于2014年2月29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只向原告偿还了3500.00元,下欠11500.00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一直推拖不还。故起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1500.00元,利息13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法庭提交了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的事实。经法庭质证,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不表异议。被告辩称,被告确实向原告借款1.5万元用于装修房屋,后被告陆续向原告偿还借款3500.00元。由于今年被告不慎将腿摔伤,在家休息了两个月没有上班,而且今年年初还交了房屋的采暖费,所以就没有钱给原告偿还。被告现在每月工资只有一千多元,还要维持生活,只能每月给原告偿还500.00元,直至借款还清之日为止。被告陆美玲向法庭提交了工商银行业务凭证三份及收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的事实。经法庭质证,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不表异议。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12月25日,被告因装修房屋,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诸兴军现金壹万伍仟元整,借款日期2013.12.22.还款日期2014.2.29.到期没还款造成的损失由借款人负责借款人陆美玲2013.12.25。”后被告陆续向原告偿还借款3500.00元,下欠115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拖不还,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应按约定的期限向原告偿还借款,其未按时偿还借款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300.00元,未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美玲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诸兴军借款本金11500.00元、利息1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00元,减半收取79.00元,由被告陆美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田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晓波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