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刑减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杨晔卿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晔卿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331号罪犯杨晔卿,现在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彬刑初字第000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晔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14日止,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生效后,2012年12月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栏监狱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报送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晔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折合14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晔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折合14个积极,另2015年3月9日缴纳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监区干警、罪犯证言、缴费票据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晔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晔卿减去有期��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14日止,并处罚金30000元按原判决执行(本次缴纳罚金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翔宇审 判 员 潘义民代理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樊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