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鹰民一终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树根与周发敏、李清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树根,周发敏,李清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鹰民一终字第1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树根。委托代理人韩鹭、江国婷,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发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清莲,系被上诉人周发敏之妻。上诉人李树根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14)贵民一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树根于2015年5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树根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树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李树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华秀审判员 陈信仕审判员 徐遇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