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焦东与被告淄博盛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东,淄博盛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459号原告:焦东,男,汉族,高青县人。被告:淄博盛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县城北外环路以南、西一路东侧。负责人:李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东与被告淄博盛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焦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焦东负担。审判员 邵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凤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