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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执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冬梅申请执行张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368号申请执行人:陈冬梅。被执行人:张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泾县人民法院(2014)泾民一初字第01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张玲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玲系泾县丁桥必清中学教工,每月有实发月工资217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玲每月工资收入1000元,自2015年6月起至2017年5月止(含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350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2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汪 璐审判员 胡银华审判员 孙山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珀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6.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