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55号原告潘某某,女,1992年5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武秀芬,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某某,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晓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