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初字第0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继明与赖上争、赵亮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明,赖上争,赵亮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民初字第01219号原告张继明,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松,江苏永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化新新,江苏永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上争,个体户。被告赵亮,公务员。原告张继明诉被告赖上争、赵亮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继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松,被告赖上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继明诉称,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赖上争在泗洪从事工程建设,向原告和案外人购买材料,经结算欠材料款500000元。又于2013年2月向案外人蔡秉达借款500000元,经三方协商,被告赖上争向蔡秉达出具1000000元欠条,被告赵亮为该笔欠款提供担保。后蔡秉达将1000000元债权转让给原告张继明,并通知二被告,被告赵亮于2014年1月偿还了100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未履行。故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欠款9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赖上争辩称,原告所述均是事实,被告赖上争没有异议,但现在没有履行能力。被告赵亮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1、由两被告书写的并担保的欠条,证明,被告赖上争欠原告1000000元,因为被告赵亮是原告的同事兼领导,原告担心将来不要索要,2013年2月27日,被告赖上争出具欠条时,就写明前蔡秉达1000000元,赵亮作为担保人。2、泗洪农商行银行流水2份,证明2012年2月11日,原告分别向蔡秉达的账户转入480000元和20000元。次日蔡秉达将500000元转入被告赖上争的账户。3、被告赵亮还款的银行流水,证明被告赵亮作为担保人于2014年1月29日偿还了100000元。4、债权转让通知,蔡秉达于2015年3月24日出具债权转让通知,告知赖上争1000000元的债权本就属于原告,继续转让给原告,蔡秉达不再保留任何权利,被告赖上争于2015年3月24日在债权转让通知上签字。被告赖上争质证认为,对证据1-4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赖上争对原告提供的4份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4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通过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2年期间,被告赖上争在泗洪县青阳镇南山龙郡施工期间,欠案外人黄勇保温材料款500000元,因黄勇欠原告500000元借款,就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原告张继明。被告赖上争于2012年2月12日向原告张继明借款500000元,通过案外人蔡秉达转账给赖上争。被告赖上争共计欠原告1000000元。2013年2月27日,经原、被告协商,被告赖上争向案外人蔡秉达出具欠条,载明欠蔡秉达材料款1000000元,被告赵亮提供担保。2014年1月,被告赵亮作为保证人偿还了原告张继明100000元。2015年3月24日,案外人蔡秉达被告赖上争出具债权转让通知,载明:赖上争于2013年2月27日出据欠蔡秉达的1000000元,该笔债权本属于张继明所有,现在再次通知,该债权转让给张继明,赖上争直接向张继明履行,本人不保留任何权利。”赖上争于2015年4月1日签字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赖上争虽然向案外人蔡秉达出具1000000元欠条,但该1000000元实际债权人是原告张继明,被告赖上争也予以认可。形式上蔡秉达也将该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张继明,并通知被告,故债权转让已经发生效力。被告赵亮作为担保人已经偿还了原告100000元,故被告赖上争还需偿还900000元。赵亮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原告张继明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原债权未对保证方式及范围进行约定,故承担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赖上争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赖上争偿还原告张继明9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履行完毕,被告赵亮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赵亮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赖上争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被告赖上争、赵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审 判 长 陈 功代理审判员 胡 风人民陪审员 韩继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致成第5页/共5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