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油民初字第3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3905号胡寿德与四川省江油市博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寿德,四川省江油市博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油民初字第3905号原告:胡寿德,男,生于1962年8月1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严修眉、王茂春,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江油市博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太平镇红庙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唐朝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春,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寿德与四川省江油市博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原告胡寿德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寿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江油市博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2310元,由原告胡寿德承担。审判员 赵从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斌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