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田某与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103号原告田某,职工。被告芦某,下岗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贾汇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