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蒋某与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420号原告:蒋某,女,1989年10月生,汉族,居民。被告:童某,男,1983年5月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员 史太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