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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蒋某与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420号原告:蒋某,女,1989年10月生,汉族,居民。被告:童某,男,1983年5月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员  史太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