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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民一初字第02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安徽宿州市润丰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薛建厂、丁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宿州市润丰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薛建厂,丁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2606号原告:安徽宿州市润丰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叶颖,该公司职工。被告:薛建厂,男,汉族。被告:丁丁,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宿州市润丰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建厂、被告丁丁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宿州市润丰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宿州市润丰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薛建厂、被告丁丁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宿州市润丰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薛建厂、被告丁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70元,由原告安徽宿州市润丰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夏丽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盛 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