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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5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唐兴开与重庆市锦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兴开,重庆市锦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5775号原告:唐兴开,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修军,重庆市大足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锦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393875-4),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双龙西路83号附18号。法定代表人:刘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兴开诉被告重庆市锦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兴开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兴开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兴开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锦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唐兴开负担。审判员 陈 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奉继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