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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法执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常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赵某某、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某,赵某,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法执字第00067号申请执行人常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贺某某,女。被执行人赵某,男。被执行人赵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常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赵某某、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某、赵某某、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赵某、赵某某、王某某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案件款已兑付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靖民初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仲江 来自: